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1民初1494号
原告:焦延堂,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笑笑,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朝,男,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康庄铺村,系***表弟。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中兴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谢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延堂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邢台华力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焦延堂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延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由原告焦延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