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3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有发,该公司董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云232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77172.9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自本案执行以来,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行存款,经本院调查,其公司现有房产均被法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云2323执5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