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云23**民初640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501877C。
法定代表人:孟有发,董事长。
被告:XX,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住楚雄市。
原告***与被告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而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