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驾驶员,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告: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501877C。
法定代表人:孟有发,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楚雄腾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