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

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03执107号
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
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938.42元,其中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0000元、判决利息15271.6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8.75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78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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