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

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30-1号
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四平红嘴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4309元的一半215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