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

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与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381民初617号
原告: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道林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梨树县梨树镇四梨公路西迎宾街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梨树县梨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与被告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钢结构工程及配套设施55万元及银行利息99000元(55万元X30月X月息6%)(2016年7月20日-到2019年1月20日30个月);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广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给付钢结构工程及配套设施55万元及银行利息99000元(55万元X30月X月息6%)(2016年7月20日-到2019年1月20日30个月);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年初,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被告修建位于公主岭的汽车4S店“120%X20M拆车线车间”钢结构工程及配套施工,建筑面积2400m,工程造价120万元。2016年7月20日经过双方决算,签订了双方盖章的“公主岭4S店拆车线车间决算表”,双方同意按照150万元确认工程款,被告先后支付95万元工程款,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没有给付余下55万元,现原告诉讼到法院,认为该钢结构工程及配套已交付使用,被告应给付所欠钢结构工程及配套款55万元及银行利息99000元,同时请求判令原告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相信法院能依据法律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长宇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只是暂时被告处于经济十分危急状态,暂时无能力偿还借款,请原告对被告当前经济状况给予理解,希望暂缓处理此事。现在被告正积极运作开发一事,尽量允许到明年五一之前给予偿还,欠钱事实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初,广信公司与长宇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广信公司为长宇公司修建位于公主岭汽车4S店“120m×20m拆车线车间”钢结构工程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2400㎡,工程总造价为120万元。2016年7月20日,经双方决算,广信公司与长宇公司签订“公主岭4S店拆车线车间决算表”,经最终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50万元。后长宇公司分四次共计给付工程款95万元,尚欠55万元至今未给付。2018年10月15日,广信公司、长宇公司及四平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竣工交接证明,该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质量合格。上述事实有广信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公主岭4S店拆车线车间决算表、竣工交接证明、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广信公司承包长宇公司“120m×20m拆车线车间”工程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建设,且该工程已完成竣工交接,经双方最终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50万元,长宇公司分四次共计给付工程款95万元,故广信公司要求长宇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5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之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规定,2016年7月20日,经双方最终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50万元,故本案利息应从上述日期起计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规定,广信公司与长宇公司正式签署竣工交接证明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故该日期可认定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本院正式立案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长宇公司在不履行给付工程款55万元义务时,广信公司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优先受偿,故对广信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自2019年7月20日止,以550000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不履行给付工程款550000元义务时,四平市广信彩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公主岭汽车4S店“120m×20m拆车线车间”)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四平长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