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735号
原告: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P2RE84A),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装饰城9-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吉林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83355424U),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中海紫御华府四期25栋2**10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三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