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621执恢294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镇。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9)吉0621执恢29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执恢29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增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