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26民初62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66元,由**负担。
审判长祝顺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