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7)吉0621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31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材料款123,229.71元、案件受理费1,382.00元、申请执行费1,76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吉0621执恢71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书香园B1楼门市房10107室(面积172.15平方米、价款915,493.70元,5,318.00元/平方米)部分面积作价126,380.7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顶债务126,380.71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315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二初字第315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