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7604民初173号
原告抚松县八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争议管辖权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为大连市沙河口区。故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登录
书记员  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