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力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力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01号
原告长春市力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华飞。
被告***,1974年6月1日生,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长春市力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力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87.0元,由原告长春市力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