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源县城乡建设总公司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江源县城乡建设总公司,所在地江源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源县城乡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02)靖民督字第28号支付令于2002年12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425304.39元,于2003年4月8日交付申请人,2015年11月11日通过司法救助给付申请人2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并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2)靖民督字第28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