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6号
原告***。
原告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介休市大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系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土生,系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放弃对二被告主张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