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介休市义安镇义安村府安东街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存款917.888万元【其中借款900万元、利息6.156万元(从2013年4月-2018年1月)、案件受理费44920元、执行费72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