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介休市。
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900万元,案件受理费4492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10万元,剩余款项未履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