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执裁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大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安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宋新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名下车辆15辆,其中有12辆车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另有3辆车本院虽然是首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有价证券,林权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民有一处林权,但也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院穷尽了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发现的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不能进行处置,而本案已立案执行历时一年七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