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6民初449号
原告:张影,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被告: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男,50岁,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被告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6,000.00元。事实理由: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B组团2号楼系被告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施工单位,被告***为该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该工程人工五项转包给被告***,原告2016年4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钢筋工工作,2016年10月离开被告单位,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000.00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无奈,起诉至法院,请尽快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收到公安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函,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将该案线索及涉案文书等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