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和谐家园一期六号楼项目实际施工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39委供销合作社果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鹤岗市东山区蔬园乡永裕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立达建筑公司和谐家园一期6号楼项目承包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立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执行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远培
审判员  曹伟凡
审判员  纪春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