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森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森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博亚魔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森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
被执行人:贵州博亚魔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森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博亚魔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206.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贵州博亚魔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206.00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乾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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