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0502执保12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02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吴广义,男,1963
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
被申请人李军,男,1966
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
山区山。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
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吴广义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
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军名下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
黑JZ02**)予以保全。担保人王菊芬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双
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西新鸿基广场2-902室房屋为吴广义
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
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军名下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黑
JZ0277)。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245元,由被申请人李军、双鸭山市天顺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伟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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