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2民初484号
原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顺达集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缺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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