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民初1754号
原告: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德政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鸭山市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