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嘉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03执17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嘉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峰。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嘉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浙0503民初3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嘉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浙江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17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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