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81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元,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
被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衔汉南大道1259号第1一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815030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00000041339。
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和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3元,减半收取3251.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减交3051.5元,剩余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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