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同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97号
原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同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同心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同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02.50元,由原告武汉联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月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