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执恢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安居东城商务楼**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0271811LL。

法定代表人:王禹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183596101。

法定代表人:辛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院作出的(2018)冀04民终6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岩峰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陈方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佟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