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2民初205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6892890P.
负责人:李振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吉,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李连芬,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李会英,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北大街**安居东城商务楼**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0271811L.
法定代表人:王禹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李连芬、李会英、河北安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被告***、李连芬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已预交,由***、李连芬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直接支付)。
审 判 员 杨红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佳佳
书 记 员 段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