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青云万方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号12B04。
法定代表人:侯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支队(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支队),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丰收路610号。
负责人:***,系该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0月出生,系该单位保障部部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青云万方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支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021号调解书。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1021号调解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卫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