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格微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格微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9910号
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格微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沈阳格微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日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