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8民初1568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千彩街彩平巷1号117、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0645899J。
法定代表人:严其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祥枝,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3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