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8民初1566号******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千彩街彩平巷1号117、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0645899J。******
法定代表人:严其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祥枝,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