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8民初1039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千彩街彩平巷1号117、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0645899J。
法定代表人:严其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锦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清玉街1号。
负责人:陆明彬,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其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洁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花园业委会)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其源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杰、中山花园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其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山花园业委会立即向明洁公司支付保安管理服务费共计244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8年1月19日起以24400元为本金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为14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山花园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山花园业委会是依法成立的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明洁公司与中山花园业委会签订了《合作协议》,中山花园业委会聘请明洁公司在中山花园小区提供保安管理服务,聘请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协议签订后,明洁公司按约定向中山花园小区派驻了5名工作人员提供保安服务。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中山花园业委会应在每月10号前支付上月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3050元(5人合计15250元)。但截至2018年1月18日止,经明洁公司多次催收,中山花园业委会仍拒付2017年12月的保安服务费。为此,明洁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撤离中山花园小区并在中山花园小区发出了撤场公示。截止至起诉之日,中山花园业委会应向明洁公司支付1个月零18天的保安管理服务费用共24400元(包括:2017年12月份保安服务费15250元及2018年1月份18天保安服务费9150元)。综上所述,中山花园业委会拒绝支付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造成明洁公司经济损失。因此,为了维护明洁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中山花园业委会辩称,明洁公司与中山花园业委会的《合作协议》其实是物业保安的管理服务,时间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合同生效后明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履行物业保安管理职责,要求支付24400元服务费及滞纳金14640元的诉讼请求明显是无理的,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望法院驳回明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中山花园业委会提起反诉: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明洁公司赔偿中山花园业委会15250元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明洁公司承担本案的反诉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中山花园业委会与明洁公司就物业保安管理服务双方协商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的有效期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合同的有效期内明洁公司既不履行合同,又不协商解除合同,致中山花园小区的物业至今无法聘请他人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财物遭人破坏损毁。为此,为维护中山花园小区的公共利益,特向法院提起以上诉讼请求,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明洁公司对中山花园业委会的反诉辩称:1.在明洁公司和中山花园业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明洁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派出五名保安员进驻中山花园小区,履行了物业安保义务。由于中山花园业委会没有按合作协议约定向明洁公司支付保安费,明洁公司在2018年1月18日在中山花园小区发出撤场公示,正式终止与中山花园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协议,并非中山花园业委会所述明洁公司没有履行合作协议的保安服务。2.中山花园业委会所述小区内公共财产遭到破坏、损毁,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存在损坏的事实,其责任与明洁公司没有关联性。3.中山花园业委会在反诉状中陈述其物业小区至今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单位,恰恰反映出中山花园小区业主间的矛盾非常严重,并且是否聘请了物业管理单位与明洁公司提供的服务没有关联性。明洁公司认为中山花园业委会陈述的事实及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庭审中,明洁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证据1,明洁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严其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明洁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华社区居委会《关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批复》及备案登记表,证明中山花园业委会的主体信息情况及其负责人是陆明彬,曾某是业委会委员之一。
证据3,《合作协议》一份,证明明洁公司与中山花园业委会之间就中山花园小区保安服务签订协议,并约定了合作期限、权利义务及服务费计算方式,服务费按每人3050元/月,合计15250元,中山花园业委会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服务费。
证据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一份(编号:粤佛物管证字第1300381号副本:【1-1】)、“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一份、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一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各一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各一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各一份、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手册一份,证明明洁公司从开业至今在高明区提供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均获得了政府及行业高度认可,在行业中具有诚信、守合同的良好评价。
证据5,通知、告示照片共6张,证明明洁公司向中山花园业委会多次催收保安费,在没有得到兑现的情况下,明洁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在中山花园小区保安亭及公示栏中分别张贴了告示,告知中山花园的众多业主由于业主委员会拒绝支付服务费,明洁公司从2018年1月18日正式撤场并向中山花园业主做了告知。
证据6,明洁公司员工严某的手机微信截图,证明证据5的照片拍摄于2018年1月26日以前。
证据7,明洁公司派驻的员工罗某、谭某、陈某、陆某、黎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五人《关于中山花园保安服务经过的证明》五份,证明明洁公司按《合作协议》履行了安保服务。
根据明洁公司的申请,本院同意证人陈某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陈述其曾与另外4人一起受明洁公司的委派到中山花园小区提供保安服务,但没有领到工资。证人对服务的时间前后说法不一致,一开始说是2018年3月1日至4月17日或18日,之后说是2018年春节前,一共做了1个月17天。证人能详细描述中山花园小区内的环境情况及几名保安之间的工作分工情况,并讲述了保安在小区内划车位被部分业主用红漆涂掉车位号码,以及因为一位业主开车堵住小区门口而报警等事件的经过。另外,证人证明明洁公司撤场时在中山花园小区张贴了告示,其亲自参与在小区后门张贴。
在2018年6月27日的庭审中,明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其源当庭于15时32分用手机免提致电手机号码为133××××1249的机主曾某,通话内容有庭审录音录像证明。双方的对话表明,该机主确认其所在小区拖欠明洁公司一个多月服务费,明洁公司催收后仍收不到,便在其所在小区张贴过“撤场公告”。
中山花园业委会对明洁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证据3没有异议。认为证据4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告示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制作的,无法确认,照片是在2017年11月照的,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具体由法院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人证言内容有异议,合同签订后明洁公司没有派人到中山花园小区内,这些人何时来中山花园也得不到中山花园业委会的承认及签名认可,该证言不真实。对证人陈某的证言,中山花园业委会认为其陈述的内容明显是不真实的,其证言不应当成为证据,陈某作为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真实情况下证人也没有在被告的小区当保安。对于明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其源与曾某在庭审中的通话内容,中山花园业委会称听不清楚,曾某不能代表中山花园业委会,通话与本案无关。
中山花园业委会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反诉事实:
证据1,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华社区居委会《关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批复》和负责人陆明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合作协议》一份,证明明洁公司与中山花园业委会之间就中山花园小区保安服务签订协议。
证据3,照片复印件四张,证明明洁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的事实。中山花园小区在2017年年底建好小车位、花园后,由于明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致使小区车位、花园遭到破坏。
明洁公司对中山花园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这些照片无法判断拍摄时间,也无法判断照片当中所看到的现象是不是因为遭到人为破坏而形成。就算存在这种情况,也是明洁公司离开小区后所可能发生的情况,与明洁公司的保安服务无关联性。即便物业内的公共财产遭受人为破坏,也是侵权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而非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经本院依职权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高明电信局和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华社区居委会调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高明电信局出具《证明》,证实133××××1249的机主为曾某(身份证号××)。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华社区居委会提供中山花园业委会委员曾某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简历表上记载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曾某的联系电话是133××××1249,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曾某的身份证号码是××。经庭审质证,明洁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且认为该组证据证明了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庭审中明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其源当庭拨打的133××××1249是曾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证明明洁公司已经履行服务的事实。中山花园业委会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其通信并不能代表中山花园业委会的行为。
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华社区居委会委员何某做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何某称中山花园聘请保安未到居委会报备,他不知道明洁公司是否向中山花园派驻过保安,中山花园成立前有保安,中山花园成立后再次聘请了他们继续做保安,2018年春节前他看到中山花园有保安,何某称没有看到过张贴的撤场公示,2018年3月或4月有人破坏了小区的安保拦杆。经庭审质证,明洁公司认为,询问笔录的被询问人未到庭,明洁公司对被询问人陈述的某些内容不能确定。但被询问人在被问到被告处有无请保安时,其回答有,称中山花园成立前有保安,中山花园成立后再次聘请其为保安,可见中山花园成立后有聘请明洁公司为保安。至于其陈述的3、4月份的事情明洁公司已经撤场,明洁公司不确定该陈述的准确性。关于公示的问题,明洁公司是1月18日撤场时张贴,后来到底公示有无被撕掉或被掩盖明洁公司不能确定。由于中山社区的委员未定期到中山花园巡查,其未留意或看到不奇怪。仅依据其陈述否定明洁公司进场的事情不合理。因中山花园聘请保安不需要到居委会报备,居委会不一定很清楚中山花园的情况,明洁公司对该委员陈述的部分内容不能认可。中山花园业委会对调查笔录三性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本院采信明洁公司证据1、证据2、证据3。明洁公司证据4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明洁公司证据5、证据6、证据7、证人陈某的证言、明洁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其源与手机号码为133××××1249的机主通话的庭审录音录像,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高明电信局的《证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中山花园业委会委员曾某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对金华社区居委会委员何某做的询问笔录部分内容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能够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本院采信中山花园业委会的证据1和证据2,中山花园业委会的证据3由于无法判断拍摄时间,也无法判断照片中的现象是否为人为破坏形成,以及是否与明洁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当有关,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0日,明洁公司与中山花园业委会签订了《合作协议》,中山花园业委会聘请明洁公司在中山花园小区提供保安管理服务,聘请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中山花园业委会应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遇节假日顺延),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3050元(5人合计15250元)。2017年12月1日起明洁公司派出五名保安人员为中山花园小区提供保安管理服务,由于中山花园业委会未按照约定支付2017年12月的服务费,明洁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在中山花园小区张贴撤场公示,并撤离所有保安人员。证人陈某出庭作证时认为其在中山花园小区服务的时间为1个月17天,明洁公司在庭审中对此予以默认,且明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8年1月18日撤场当天是否提供保安服务,因此本院确认明洁公司实际提供保安服务时间为1个月17天。
本院认为,中山花园业委会与明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明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中山花园小区提供了1个月17天的保安服务,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实,中山花园业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明洁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23891.67元。中山花园业委会辩称明洁公司并未实际提供保安服务,且其与明洁公司就此进行过沟通,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此主张。中山花园业委会未在约定时间支付保安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向明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明洁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应属违约金范畴,庭审中中山花园业委会认为合同约定按每日1%计算滞纳金过高,超出法律规定,请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本院认为按每日1%计取滞纳金过分高于中山花园业委会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予以计取。明洁公司2017年12月15250元服务费的滞纳金应从2018年1月11日开始计算,明洁公司请求从2018年1月19日开始计算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中山花园业委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明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自明洁公司张贴撤场公示之日即2018年1月18日起双方《合作协议》解除,明洁公司请求2018年1月份17天的滞纳金从2018年1月19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中山花园业委会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如上所述,双方《合作协议》自明洁公司张贴撤场公示之日即2018年1月18日已解除,本院予以确认。中山花园业委会反诉请求明洁公司赔偿其15250元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1月18日解除。
二、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管理服务费共计23891.6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3891.67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高明区明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8元;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24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90.6元(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已预交),由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玲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骆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