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649号
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市政公用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