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div>
负责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竹,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市政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iv>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市政建设项目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龙
审判员王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