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民二初字第00305号
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天信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