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刘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新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0515305G。
法定代表人:刘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昌,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含光路与谷丰路交汇处西南角荣泰商业广场3栋28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DUD96E。
法定代表人:刘威。
原审第三人:怀化新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城工业集中区阳塘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F7QN1H。
上诉人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新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怀化新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中未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诉求被告将其持有第三人的全部股权无条件转让给原告,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乙方所在地,即被告长沙新才公司所在地。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被告长沙新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依据《合作办学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要求被上诉人长沙新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该《合作办学协议》是设立第三人怀化新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第三人怀化新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19)第04号股东会议纪要及相关会议决议均对《合作办学协议》内容有所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案涉第三人公司住所地,均在怀化市鹤城区,故依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有相应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依该规定,只有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将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据此,被上诉人怀化新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本案被上诉人于一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长沙新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是因履行双方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而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新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系针对双方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新街村、双村村合作××学校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作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的约定,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审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6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炳生
审判员  曹家红
审判员  聂从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道柳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