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4435号
原告:**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辰溪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辰溪县,现住怀化市鹤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繁,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
被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雷长福。
原告**向、***与被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军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陶丽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