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47号
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