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抿菘,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明。
一审被告:怀化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怀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一审被告怀化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城东家园”项目无法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集团公司未按消防设计施工导致,直接原因是该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不合格,与规划变更无关;2.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错误。本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导致,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消防验收无法通过是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导致,且怀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证明能证实消防验收无法通过是项目实际施工与消防设计方案有差异而影响了整栋房屋办证。一审判决认定**集团公司2018年3月5日的回复函对***有约束力错误,部分业主针对该回复函提交了答辩意见,明确予以否定,且该回复函只是沟通过程中的观点展示,并非合同。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集团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违约金45168.08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
**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办证的原因并非**集团公司所造成,而是规划局更改了规划设计。
本院认为,***主张“城东家园”项目无法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是**集团公司未按消防设计施工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所致,故应承担无法办证的违约责任,要求**集团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违约金45168.08元。经查,***与**集团公司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0411112)中,没有就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时间进行约定,亦未对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约定任何违约条款,故***主张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违约金的诉求没有合同依据。案涉“城东家园”项目因业主提出规划异议,怀化市规划局于2011年9月27日变更了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变更导致消防验收无法通过进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有部分不可归责于**集团公司的原因,且**集团公司在依政府协调方案进行整改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后3天内,及时为***办理了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办证时间没有超过其于2018年3月5日与业主代表沟通、回复承诺的“2018年12月30前因我公司未办理好不动产权证,我公司承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0.06元的违约责任”的时间,虽然***认为**集团公司2018年3月5日的回复函对其没有约束力,但双方在没有约定办证时间及违约金条款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谭智崇
审判员 唐雨松
审判员 陈梦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侯超
书记员刘思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