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684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63354138。
法定代表人:李烔樟。
原告***与被告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