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恢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6335413B。
法定代表人:李炯樟。
**与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02民初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13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登记或缴存记录。本院**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时不能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至2023年2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执行违约金435554元、律师费用21000元、案件受理费5510.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