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女,苗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怀化市迎丰中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6335413B。 法定代表人:李炯樟,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湘120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予以了首次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线上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微信存款、支付宝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进行了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公积金,无公积金和房产登记信息。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自2023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另,以(2023)湘1202执62号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予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该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 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以上情况予以存卷,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该案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张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