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恢722号 ***、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202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本院(2022)湘1202执恢69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湘120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的案件正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中未执行到位的价款转移至本院(2022)湘1202执恢693号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系母女,***的(2022)湘1202执恢693号执行案件[原执行案号:(2021)湘1202执恢484号]已查封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怀化市供销社安置区(泰平盛世)项目的不动产,并正在处置过程中,***的(2022)湘1202执恢722号执行案件[原执行查封案号(2022)湘1202执恢128号]为轮候查封(第二顺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将本案中尚未执行到位的价款转移至本院(2022)湘1202执恢693号案件中一并执行符合便于执行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现将《结案通知书》发送给你们。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