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202民初911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怀化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被告怀化某公司(以下简称“怀化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项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判令被告以房款709412元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万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不动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截止2023年8月28日已产生违约金7065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1日,原告母亲柳某与被告在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签订了《和解记录》,载明怀化某公司以二套房产******号及车位一个抵偿柳某部分欠款。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和解记录》作出(2018)湘1202执恢****号执行裁定书。2019年9月12日双方依据执行裁定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号房网签到原告名下用于抵扣柳某债务,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签订合同当日,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合同约定,在交付房屋后最迟45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否则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今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怀化某公司辩称:案涉房屋已经交付给原告,作为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义务。至于办证问题,因为案涉房屋项目是拆迁安置项目,一直到2014年才拆迁完毕,致使办证延迟。现因怀化某公司和城投公司因案涉房屋项目打官司,需要等结果出来后,怀化某公司同意给原告办理产权证。针对原告案涉房屋办证违约金,恳请法院予以减免。
经审理查明: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柳某与被执行人怀化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11日,原告母亲柳某与被告怀化某公司签订了《和解记录》,载明怀化某公司以二套房产***号及车位一个抵偿柳某部分欠款。原、被告双方根据《和解记录》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怀化某公司将****房屋网签到原告名下用于抵扣所欠柳某部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购房款收据。签订合同当日,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单价5396元/平方米,总价款为709412元;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270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270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收据、《和解记录》、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2018)湘1202执恢***号执行裁定书、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各1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母亲柳某签订和解协议后,用房屋抵偿所欠原告母亲柳某的部分借款,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交付使用后720日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即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办好房屋产权证,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好房屋产权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被告应从2021年9月2日起按房屋总价款709412元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即按每日70.94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30日,逾期办证违约金为62498.14元(70.94×881=62498.1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好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怀化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截止至2024年1月30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62498.14元,并按每日70.94元的标准从2024年1月31日继续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原告***负担479元,由被告怀化某公司负担1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