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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某与怀化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202民初1096号 原告:唐某 原告:***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唐某、***与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泰平盛世”项目第1幢某某号房不动产权证书;2.判令被告以房款64008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按万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原告名下止(截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6003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H20200411001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怀化市××路××栋××层××号房,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4868.64元,总金额640080元,同时约定出卖人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在2020年4月13日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2020年6月1日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房屋交付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居住至今。至今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已构成违约。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辩称:“泰平盛世”项目的总证估计在5月底能办下来,被告愿意在总证办下来以后办理原告的分证。原告对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有误,应在交房之日起720个工作日办理,超过720天以后,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后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案涉项目是被告和城投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两方存在纠纷涉及诉讼,才导致原告的证办不下来,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该由被告和城投公司一起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买受人)与被告某公司(出卖人)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H20200411001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 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怀化市供销社安置区(泰平盛世)项目中的第1幢31层3103-C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31.4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868.64元,购房总价款640080元;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270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270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640080元。2020年5月16日,两原告办理了收房手续,与深圳市盛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20年6月1日,两原告缴纳了房屋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因被告至今仍未为两原告办理好案涉房屋不产权证书,双方产生纠纷,两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两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购房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收据、水电费收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18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270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270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合同中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约定了两个时间点,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合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时间应合并计算,再加上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时间,总计时间应为720日。即被告应在案涉商品房交付给两原告使用后720日内为两原告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两原告收房日为2020年5月16日,被告应在2022年5月7日之前为两原告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被告至今未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已构成违约。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两原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两原告实际收房使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6日,被告应为两原告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6日。故被告应自2022年5月7日起,以购房款64008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两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两原告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计算方式所计算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上述方式计算至两原告起诉之日,即2024年3月6日,产生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42885.36元(640080元×0.0001%×670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唐某、***办理好位于怀化市××路××旁“泰平盛世”项目1幢某某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某、***截至2024年3月6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42885.36元,2024年3月7日起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64008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 三、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1元,由原告唐某、***负担86元,被告怀化某有限公司负担5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