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02执2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633541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怀化市金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庭外协商履行,本案执行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292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双方协商不成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