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槽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黄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