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250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
法定代表人:何红兵。
被告: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槽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华。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计1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