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初250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

法定代表人:何红兵。

被告: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槽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华。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高坪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扬扬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计15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 英